关闭
关闭
推荐展会 Recommend

当前位置:首页 > 签证中心

德国申请申根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4-01-26 浏览次数:7625

      德国是申根国家之一。持申根签证在申根国家最长逗留期为每半年 90天。若签证上有效
期更短,则以签证上有效期为准。
       申根签证在比利时、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荷兰、冰岛、意大利、拉脱维
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奥地利、波兰、葡萄牙、挪威、瑞典、瑞士、斯
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捷克和匈牙利同样有效。
        为获得申根签证,您必须向主管的德国使领馆提出申请。

重要提示
       请您注意,只有在您所递交的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您的申请才能在一般的受理时间内得到处
理。材料不全原则上都会被拒签。因此请您把需要提交的材料准备齐全。
在签证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 证书以及提供不实情况不仅会导致拒签,而且可能会导致禁
止入境德国(由此也禁入其他申根国家)。
      

      签证申请递交之后无法再更改逗留期和签证有效期。若需更改,须重新递交签证申请包括
所需全部材料。因此请在递交签证申请之前核对您所填写的旅行日期。
请您注意,如果在入境时的最终检查时发现有问题,即便持有有效签证仍有可能被拒入境
德国。因此入境时可能要求出示除护照、有效签证之外的其它有关您的经济实力、逗留时间和
目的以及医疗保险的证明。   
申请条件
       准备前往多个申根国家的旅行者,须向主要逗留国的驻外代表机构提出签证申请(主要旅
行目的国)。
        没有明显的主要逗留国时,向进入申根地区的第一个国家的驻外代表机构提出签证申请。
        德国驻华大使馆主管除下列地区之外的居民或常住人员的签证事务

• 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为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辖区)
• 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为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辖区)
MB Schengen_allg_18032013_chin.odt• 四川、贵州、云南省和重庆市(为德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辖区)
• 香港和澳门(为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辖区)

      提示:一般,居住地/常住地是指一个人生活和工作所在地。如果已在某地逗留六个月或从开始
在该地逗留算起预计在该地逗留6 个月,该地可以被认为是常住地。如常住地与户口本或者护
照出具地不符,申请人须提供常住地证明(如派出所的证明、工作合同、带现居住地址的身份
证等)。

在线客服